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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联网单位备案的通知

各联网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就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一步开展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备案范围

  凡是在我市范围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二. 备案时间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补办备案手续。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前已经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应尽快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领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证书》。

三. 备案程序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ISP ICP安全审批表》(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领取,也可从《网络警察》网站上下载,地址为:http://www.zz-police.com/cy/netbadw/dwba011.htm地址下载)一式两分,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持本人有效证件)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给《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整改后发证。

四. 法律责任

  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 。

                               郑州市公安局

                               20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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