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ywljc.com


:: :: :: ::
首 页
网警职责
警务公开
政策法规
在线培训
网上办事
案件传真
互联网用户备案
:: :: :: ::
巩义网络警察
电 子 信 箱

用户名:
密  码:
     
 

 

 
系 统 数 据

 
在线人数:

浏览总人数:
今日浏览总人数:
昨日浏览总人数: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 > 警务公开




河南省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警务公开通则



1.受理计算机犯罪案件
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受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程序:
(一)各省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处)负责本辖区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所在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处)报告,也可直接报告河南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三)各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接受单位和群众的报案,做好详细记录。县(区、市)和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接受报案后,要及时转交有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
(四)各省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处)受理案件后,经审核在十日内做出立案决定。对不予立案的,应向报案人或报案单位说明理由。

2.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必备的条件
(1)由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起准文件
(2)由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有固定的IP网络地址
(4)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5)有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6)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
(7)有经安全检测合格并经省公安厅统一认可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
(8)无“撤销批准文件”纪录
(9)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
(一)备案范围: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国际联网的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专线单位用户、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众多媒体网的联网单位、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
1、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专线单位用户、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公众多媒体网的联网单位,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省辖市(及以上)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审核无误后加盖《河南省公安厅国际互联网备案专用章》。
2、使用固定IP地址的个人用户,应当自网络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固定IP地址个人用户入网备案表》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审核无误后加盖《河南省公安厅国际互联网备案专用章》。
3、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三)变更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固定IP地址个人用户入网备案表》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联网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当地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处)。
(四)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办理备案手续的,要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4.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备案
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备案程序:
(一)河南省范围内生产防治计算机病毒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或国外生产者指定的在河南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在申领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到河南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办理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申请;
(2)、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河南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5.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使用备案
(一 )已领取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计可证》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生产者(含国外生产者指定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在河南省销售前,应当到河南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办理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手续。
(二)河南省范围内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在购买前到河南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办理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手续。投入使用后,应当将本单位的《用户IP地址配置备案表》报送河南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案。
(三)河南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应当对单位备案内容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向备案单位说明理由。

 

 
巩义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 版权所有 地址:巩义市人民西路121号 邮编:451200
电话(Tel):64397238 传真(Fax):64351721-36077 Email:gywljc@gywljc.com